(2013)碑执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宏、刘杰与被执行人西安聚宝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刘杰,西安聚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126号申请执行人:王宏,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刘杰,女,193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五处退休干部。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聚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青,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宏、刘杰与被执行人西安聚宝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3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三初字第0075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晓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