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宁宁,马光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涉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赵宁宁,女,1990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关防乡郝赵村。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光辉,女,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关防乡郝赵村。原告赵宁宁与被告马光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光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较短,便于2011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儿一周岁。因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经常与原告生气吵架,甚至曾多次殴打原告。有孩子后,原告为维持家庭安宁,对被告多于仍让,但被告更是无事生非,双方矛盾日益激化。原告无工作没有经济来源,被告有劳动能力,但分文不予给付。特别是原告怀孕和抚养子女生活期间,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多方联系至今杳无音信。被告不尽夫妻义务和父亲职责的行为,更使原告倍感痛心,造成原告巨大精神伤害。现婚姻已名存实亡,毫无感情可言,根本无法与其共同生活。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马晓渲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止;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住在郝赵村及被告2012年2月无故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3、马晓渲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儿马晓渲出身时间。4、证人赵艮生当庭证言一份。证明自己和原告父亲是邻居,被告马光辉在原告娘家住过一段时间,自从马光辉2012年2月份出走后,我一直没见过马光辉。马光辉在这住期间,原、被告一直生气打架。最后一次生气打架后,被告马光辉出走就没回来。原告自己一个人带着孩子,没有生活能力,靠娘家接济生活。原、被告典礼是在原告娘家举行的。5、证人赵鹏庚当庭证言一份。证明自己与原告娘家是邻居,与被告无关系。原、被告感情不好。自结婚之后,原、被告两人一直生气。原、被告是在原告娘家居住的,所以我清楚。被告是2012年2月份出走的,后来再没见过。他们生气的原因我不清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原、被告在北京打工时相识,并开始恋爱。2011年1月28日原、��告在河北省定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开始居住在原告娘家。2011年7月28日,原告生一女孩,起名马晓渲,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生活困难,经常发生争吵,后被告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曾到河北省定州市大鹿乡大渡河村被告户籍所在地寻找被告,被告家人也不知其下落。婚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债务。庭审中原告撤回了诉讼请求中要求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相互了解有限,婚后因家庭生活困难经常发生争吵,后被告又离家出走与原告断绝联系,可见原、被告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所以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孩马晓渲(2011年7月28日生)现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出发,马晓渲仍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原告要求撤回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益的自愿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宁宁与被告马光辉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马晓渲(2011年7月28日生)跟随原告赵宁宁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赵宁宁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宁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同所审 判 员 赵付堂代理审判员 程肖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