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知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何少敏与李泽恩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泽恩,何少敏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知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少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上诉人李泽恩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知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泽恩于2013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泽恩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泽恩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李泽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平代理审判员 陈宇代理审判员 李臻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阮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