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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合肥市未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缪守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未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缪守德,王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019-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未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屯溪路193号学科楼2#,组织机构代码66790326-7。法定代表人:何月明,总经理。被执行人:缪守德,男,1954年9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启霞,女,1953年11月2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2月15日作出(2013)明执字第00019-1号执行裁定书,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启霞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10023093671210000000016帐户内工资1000元,至提取总标的款满150000元止。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启霞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10023093671210000000016帐户内工资帐的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永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