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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桂艳与临沂森发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艳,临沂森发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35号原告黄桂艳。被告临沂森发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景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艳与被告临沂森发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临沂森发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290万元的地上建筑物及设备等或冻结被告临沂森发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补偿款或银行存款2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临沂森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290万元的地上建筑物及设备等(详见财产扣押清单)或冻结被告临沂森发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补偿款或银行存款290万元。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变卖、毁损、转让、隐匿或者对外提供财产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