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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郑克旭与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克旭,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廊民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郑克旭。被执行人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宝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叶锦寨,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廊民三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江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