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黄英与印良仙、孙昭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英,印良仙,孙昭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223号原告:黄英,无固定职业。被告:印良仙,职业不详。被告:孙昭孝,职业不详。原告黄英为与被告印良仙、孙昭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英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英负担。审 判 长 单巧萍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梦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