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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2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宋萍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萍,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727号原告:宋萍。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贠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萍与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萍于2013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后14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