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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谢忠与蒋利华、冲玉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忠,蒋利华,冲玉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谢忠。委托代理人:潘晓方、郑李琳,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利华。被告:冲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忠诉被告蒋利华、冲玉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忠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利华、冲玉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谢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谢忠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