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谢忠与蒋利华、冲玉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忠,蒋利华,冲玉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谢忠。委托代理人:潘晓方、郑李琳,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利华。被告:冲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忠诉被告蒋利华、冲玉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忠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利华、冲玉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谢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谢忠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