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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熊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428号原告熊某,女,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熊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雪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