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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海监莱州市大队与被执行人焦伟波等冻结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海监莱州市大队,焦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海监莱州市大队法定代表人刘均湖,大队长。被执行人焦伟波,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2)莱州行执审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焦伟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伟波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焦伟波及其妻提小丽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伟波及其妻提小丽的银行存款546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亚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