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张维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民,付庆树,肥东县坤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071-1号申请执行人:张维民,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付庆树,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肥东县坤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定和,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肥东执字第0007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肥东县坤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肥东县坤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