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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牛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牛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翠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5月9日依家乡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生有一女一子,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直至5年前,被告和一女子出现不正常的关系后双方关系开始紧张,导致双方感情不断恶化,2009年正月原告带领两个孩子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间的义务,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正月原告又将这几年出外打工的收入全部投入建造了12间房屋。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房屋依法共同分割。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被告均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以农村风俗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20年,婚前有足够的了解,婚后感情较深,且生育两个孩子,原告应对20余年建立起的家庭予以珍惜,原告也未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故从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稳定,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牛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于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