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陈利标与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982号原告陈利标。被告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组织机构代码738802966。法定代表人张汉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剑仁,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利标诉被告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出诉讼。2013年4月10日,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陈利标撤回起诉。二、准许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元,减半收取10元,因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5元。审判长 赵坤东审判员 甘 晓审判员 李哲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规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