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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凌,丁运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王凌,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蛟河市个体工商户,住蛟河市天北镇。被告丁运来,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蛟河市天北镇富岗村农民,住蛟河市天北镇富岗村黑瞎沟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凌与被告丁运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凌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无法查找,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交。审判员 刘建忠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帅(此件共1页,共印7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