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良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潘冠任与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君;潘冠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良民一初字第154号 原告:潘冠任,男,壮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陆君,男,壮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冠任与被告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冠任于2013年4月22日以已与被告陆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冠任因与被告陆君达成和解而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冠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9元,依法减半收取1209.5元,由原告潘冠任负担。 审判员 黄婉莹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詹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