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西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如皋市华阳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象山丹璐装饰材料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华阳铝制品有限公司,象山丹璐装饰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西商初字第32号原告:如皋市华阳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下原镇惠仁路八号。法定代表人:黄爱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象山丹璐装饰材料厂。住所地:象山县西周镇文岙村。负责人:赖君武,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华阳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丹璐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庭外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华阳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如皋市华阳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