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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预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琳与被执行人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琳,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预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唐琳,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邵阳市。被执行人刘强,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双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强在2013年4月20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铁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