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预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琳与被执行人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琳,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预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唐琳,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邵阳市。被执行人刘强,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双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强在2013年4月20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铁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