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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谢永元与鲁连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元,鲁连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818号原告:谢永元。被告:鲁连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元诉被告鲁连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永元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啸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