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谢永元与鲁连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元,鲁连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818号原告:谢永元。被告:鲁连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元诉被告鲁连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永元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啸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