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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石明贵、张红芳与如皋市擎天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明贵,张红芳,如皋市擎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明贵。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芳。委托代理人石明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市擎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勇。委托代理人邱斌。上诉人石明贵、张红芳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市擎天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明贵、张红芳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明贵、张红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明贵、张红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诉人石明贵、张红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