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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溪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沉与叶腾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沉,叶腾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溪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李沉。被告:叶腾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沉与被告叶腾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沉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尚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