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溪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沉与叶腾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沉,叶腾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溪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李沉。被告:叶腾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沉与被告叶腾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沉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尚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