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德坤、曾宪忠诉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下江密峰村一社、第三人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下江密峰村、于在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坤,曾宪忠,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下江密峰村一社,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下江密峰村,于在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935号原告:梁德坤,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江密峰村五组。原告:曾宪忠,男,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江密峰村五组。委托代理人:曾宪华,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黄金村五组。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文革,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下江密峰村一社,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下江密峰村一社。负责人:李永男,社长。委托代理人:杨明,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下江密峰村,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下江密峰村。法定代表人:尹龙根,村长。第三人:于在波,男,1945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黄金村三组。委托代理人:谢连友,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丁建双,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黄金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德坤、曾宪忠诉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下江密峰村一社、第三人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下江密峰村、于在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德坤、曾宪忠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德坤、曾宪忠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德坤、曾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即50.00元,由原告梁德坤、曾宪忠承担。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杜雪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