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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白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0914号申请执行人白某,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安民水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某于2012年11月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财产部分已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水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