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白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0914号申请执行人白某,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安民水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某于2012年11月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财产部分已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水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