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胡银喜与陈志祥、林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银喜,陈志祥,林春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会签:核稿:拟稿:校对:文书名: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份数:8份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222-2号原告:胡银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再波。被告:陈志祥。被告:林春妹。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银喜与被告陈志祥、林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银喜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实现,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银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财产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80元,由原告胡银喜负担。审判员 陈星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