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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61号原���谭某被告陈某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建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2012年3月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5月贵院开庭审理,在(2012)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0年2月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判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谭怡然随原告生活,不要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谭某为证实其主张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基本身份信息。证据二、巴东县民政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证据三、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2)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012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一、本人不同意离婚。二、孩子从出生到至今一直跟随被告及其姥姥、姥爷生活,感情深厚,如果法院要判决离婚,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同时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被告现在不得不在外打工挣钱,但工资收入不高,无力承担孩子的生活及教育费用,而原告是巴东县中医院的医生,收入固定,且两地分隔太远,所以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17年的抚养费,即从2010年2月至孩子成年,每月900元,共计183600元。三、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四、因本人在外���工,工作比较忙,开庭时无法到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于2003年打工相识,2007年11月13日在湖北省巴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9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谭某甲,现就读于老河口市中心幼儿园。2012年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依法作出(2012)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3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谭怡然随原告生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和睦家庭关系。原、被告自相识至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和婚后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张,虽系再次起诉但因无确凿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如能加强沟通,相互增进联络,多为其子女的成长考虑,其夫妻感情应能和好如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审判员  贾建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