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赔民申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海仙与韦武权离婚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海仙,韦武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2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海仙,女,汉族,1977年8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韦武权,男,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林生、靳蒙,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海仙因与被申请人韦武权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海仙申请再审称:韦武权在未经申请人李海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本应归申请人所有的公司股权。二审未追究韦武权的责任,明显不当,故请求再审改判。韦武权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合法合理,请求驳回对方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韦武权曾明确作出书面承诺,将双方以其名义所持有的西安志翔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归李海仙。但其在未征求李海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该股权,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侵犯了李海仙的合法权利。但因本案属于离婚案件,不能将股权受让人追加为第三人,故关于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案无法一并处理。李海仙可另案解决。因本案只涉及李海仙与韦武权之间的内部纠纷,需要另案解决的是涉及股权受让人的外部纠纷,故本案与需要另案解决的诉讼之间,并不存在冲突。李海仙以此为据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海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海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