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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8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肖某某,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 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玉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