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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6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钊,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2年7月相识,同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及共同财产。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牢固,被告屡屡酗酒并对其辱骂、殴打,多次到其工作单位寻衅滋事致其被单位辞退。其终日生活在被告威胁恐吓之下担惊受怕,精神压力极大。现其已经离家3个月,独自在外居住,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均系再婚且未生育子女。被告因为性情粗暴,经常为琐事与原告争吵、打架。为此,原告及亲属、周围邻居均有向派出所报警。双方感情受到影响,现原告离家另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主恋爱,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虽然双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发生矛盾的根源在于被告的性情粗暴及对原告不够关心,被告今后应当改正缺点,方可能修复夫妻感情。原告也应该给被告改正缺点的机会,慎重考虑离婚问题,不应再坚持离婚之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吴云举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