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新芳,男,汉族,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56号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调处被告张新芳于2013年4月12日前归还原告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4万元至2012年12月21日以前所产生的利息8114.1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新芳在2013年4月22日将人民币8114.14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张新芳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应虎审判员 丁千生审判员 梁元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