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商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日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日珍,朱长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商初字第0128号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勤,该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颜艳露,该行办事员。被告张日珍。被告朱长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日珍、朱长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光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