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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玲,王慧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马玉玲,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北来村幸福街9号。身份证号码:130427197307251166委托代理人李海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民,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北来村幸福街9号。身份证号码:130427197107201113委托代理人吕明,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玲与被告王慧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交纳1199元,由原告马玉玲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