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梨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玉山与徐宪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山,徐宪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陈玉山,男,汉族,1959年1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梨树县四棵树乡马架村五组。身份证号:220322195901176539.被告徐宪珍,男,汉族,45岁,农民,现住梨树县马架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山与被告徐宪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山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玉山负担。审判员 : 王 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