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民申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朱达荣与浙江凯达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有荣工贸有限公司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达荣,浙江凯达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有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5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达荣。委托代理人:舒子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凯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广明。委托代理人:吕滔。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康市有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臻憬。申请再审人朱达荣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凯达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有荣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年3月20日作出的(2011)金永商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达荣申请再审称:本案系虚假诉讼,一审判决支持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不当,现有新的证据证实申请再审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撤销(2011)金永商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浙江凯达工贸有限公司答辩称:申请再审人提供的所谓证据明显缺失,没有证明力。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省凯达工贸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一审判决由申请再审人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债务,符合担保法律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申请再审人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朱达荣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其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达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