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马马加加木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马加加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168号罪犯马马加加木,女,1980年1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川凉中刑初字第0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马加加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马加加木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3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8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5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9年11月10日止于2029年5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51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于2028年5月9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21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马加加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七年三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