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启兵和深圳市新生股份合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兵,深圳市新生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启兵,男,户籍地址重庆市。被执行人深圳市新生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新生股份合作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新生股份合作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3505元,执行费50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新生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5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