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李某某,女,36岁,汉族,枣强县人。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新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