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双辽市那木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诉秦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辽市那木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双辽市那木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瑞明,系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秦德,男,1953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双辽市那木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诉秦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了(2012)双郊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秦德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双辽市那木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其门前房栏外耕地400平方米。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按判决书交付诉争标的,双方当事人现场现状交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郊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