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罗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罗某,女,生于1991年8月16日,汉族,农民,被告马某,男,生于1975年5月2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4月23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办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办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吴比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凌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