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岳某某,男。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岳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