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娜与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87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娜,女,汉族,北京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佳,女,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被告(反诉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杨宋镇北凤翔科技开发区五号。法定代表人:庄其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礼彬,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谌永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娜与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娜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娜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娜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娜负担(已交纳);反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