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马章兴与王传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章兴,王传东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0366号原告:马章兴,男,汉族,住宁国市。被告:王传东,男,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章兴与被告王传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章兴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章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章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章兴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