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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马章兴与王传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章兴,王传东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0366号原告:马章兴,男,汉族,住宁国市。被告:王传东,男,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章兴与被告王传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章兴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章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章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章兴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