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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68号原告: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金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述贵,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世景,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3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3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晔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