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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春利与耿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利,耿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杨春利。被告耿春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利与被告耿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利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利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