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春利与耿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利,耿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杨春利。被告耿春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利与被告耿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利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利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