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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75���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给付李某某加班工资及补办2008年8月至2011年4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费用两项合计41503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133元。被执行人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