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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叠执字第7号张志恒申请执行杨林艮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恒,杨林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恒。被执行人:杨林艮。本院在执行张志恒申请执行杨林艮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叠执字第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