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少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方某等与严某等法定继承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1,陈**,方2,严1,潘**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越法少民初字第3号原告:方1,女,200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女,系原告方1的祖母。法定代理人:方2,男,系原告方1的祖父。原告:陈**,女,193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方2,男,193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严1,男,194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潘**,女,194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方1、陈**、方2诉被告严1、潘**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方2(均兼原告方1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1、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1、陈**、方2诉称,被继承人方3于2006年10月4日在广州市死亡,遗有广州****厂单位住房货币补贴19300元,应属于方3与配偶严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方3与配偶严2只生育子女方1。严2在2007年11月13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南海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宣告严2死亡。严2父亲严1、母亲潘**还在生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他们继承19300元1/4二份(分三份,一份方1占有)即3216元。陈**、方2是方3的父母,方1、陈**、方2继承领取19300元合计16065元。现诉讼请求:原告方1、陈**、方2继承方3遗产住房货币补贴16065元;被告严1、潘**继承方3遗产住房货币补贴3216元。被告严1、潘**无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方2是方3的父母,原告方1是方3与严2婚生女儿。方3于2006年10月4日因病死亡。原告方1的母亲严2于2007年11月13日下落不明,经原告方1的申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宣告严2死亡。方3生前是广州****厂职工,在该厂留有住房货币补贴19300元财产。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严2后于方3死亡,方3在其所在单位广州****厂所享有的住房货币补贴19300元是方3与严2的夫妻共同财产,住房货币补贴19300元的二分之一即9650元应为严2所有,其余二分之一9650元为方3遗产,因其未留遗嘱,故方3的遗产应由原告方1、陈**、方2、严2各继承1/4,即各继承2412.50元。严2享有方3住房货币补贴9650元及继承方3遗产住房货币补贴2412.5元,合计12062.5元。由于严2被宣告死亡,其遗产12062.5元由原告方1、被告严1、潘**继承,考虑到原告方1现年幼并丧失父母,由祖父母原告陈**、方2携带抚养的具体情况,并根据继承法关于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的规定,原告方1可适当多分遗产,即对严2的遗产12062.5元,原告方1继承70%为8443.75元,被告严1、潘**各继承15%即各继承1809.38元。综上所述,原告方1占有方3名下住房货币补贴10856.24元(2412.50元+8443.75元)。原告陈**占有方3名下住房货币补贴2412.50元,原告方2占有方3名下住房货币补贴2412.50元,被告严1占有方3名下住房货币补贴1809.38元,被告潘**占有方3名下住房货币补贴1809.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方3在广州****厂所享有的住房货币补贴19300元,由原告方1占有10856.24元,原告陈**占有2412.5元,原告方2占有2412.5元,被告严1占有1809.38元,被告潘**占有1809.38元。二、驳回原告方1、陈**、方2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2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方1、陈**、方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白江燕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何燕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