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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邱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60)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振峰。委托代理人司某。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冯燕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