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海催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刘洪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嘉海催字第60号 申请人: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林。 申请人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12月17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3年4月19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立即宣告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2199158,金额为300000元;出票人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宁市顺江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工行海宁支行;出票日期为2012年10月25日,到期日为2013年4月19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振宇 审 判 员 汤良飞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禹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