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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民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佟建国与谌剑锋、戚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建国,谌剑锋,戚成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1386号原告佟建国,男,汉族,出生于1959年7月11日,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委托代理人王锡珍,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谌剑锋,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2月2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香溪路。被告戚成有,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2月15日,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杏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建国与被告谌剑锋、戚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佟建国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佟建国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建国撤回对被告谌剑锋、戚成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一十六元,减半收取三千二百零八元,由原告佟建国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根审 判 员  成乃谊人民陪审员  马光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