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金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吴孝国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金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催字第20号申请人:宁波市金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经十一路228号2幢1号。法定代表人:吴孝国,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市金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14日、票据号码3030005121267713、票据出票(持票)人宁波市金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000元、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因该份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已找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宁波市金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金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雅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来自